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25)粤0402民初28555号原告黄燕飞与被告冯丹宇抵押权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6-02-12 16:11:48 打印 字号: | |

冯丹宇

本院受理原告黄燕飞与被告冯丹宇抵押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85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黄燕飞就(2024)粤0402民初105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债权对被告冯丹宇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上华路1号(中珠上城)4栋2单元902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码:0100319959)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18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二、驳回原告黄燕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14.83元,由原告黄燕飞负担328.15元、被告冯丹宇负担24986.68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黄燕飞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314.83元,由本院退回24986.68元被告冯丹宇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