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秀兰: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温鑫、温春华、赖秀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19840号案件立案受理,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9840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温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23746.51元;
二、被告温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截至2025年10月20日的利息22997.55元、罚息16710.02元、复利2327.82元及自2025年10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其中罚息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付的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6.4125%上浮50%的标准计算),但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金额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
三、被告温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律师费5099.12元;
四、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就上述债权对依法处分被告温鑫名下的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开发区沿江路西19号3栋603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9)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91094号]所得的价款在抵押登记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温春华、赖秀兰对被告温鑫上述第一、二、三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475.61元、保全申请费2245.20元(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均已预交),由被告温鑫、温春华、赖秀兰连带负担。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同意三被告负担的部分,由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迳付。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