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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1398号之二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分行与被告李兴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6-01-23 18:08:56 打印 字号: | |

李兴珍: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分行与被告李兴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21398号案件立案受理,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1398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李兴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657625.48元;

二、被告李兴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分行支付违约金53152.51元、截至2025年9月17日的利息112297.09元、罚息4121.97元、复利3972.26元及自2025年9月18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其中罚息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付的利息为基数,均按重定价日(即每年1月18日)前一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0个基点的基础上再上浮50%的标准计算],但上述违约金、利息、罚息、复利总计金额应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

三、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分行就上述债权对依法处分被告李兴珍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前山港昌路903号(漾湖明居)5栋2单元601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23)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06733号]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801.7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分行负担7398.74元,被告李兴珍负担27403元。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分行已同意被告李兴珍负担的部分,由被告李兴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分行迳付。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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