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智享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26812号案受理的原告潘威杰与被告珠海智享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文件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一、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网约车合作协议书》已于2025年6月20日解除;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押金2000元;三、请求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支付。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长邓雯适用普通程序独任进行审理,开庭时间为2026年3月30日下午16时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218庭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