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鑫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宋继斌、张金乐、珠海市鑫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俞红诉被告珠海市鑫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宋继斌、张金乐、第三人珠海市鑫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追加宋继斌为(2024)粤0402执839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裁定其在珠海市鑫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出资3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令追加张金乐为(2024)粤0402执839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裁定其在珠海市鑫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出资1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珠海市鑫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为(2024)粤0402执839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裁定其在珠海市鑫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出资1040.81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宋继斌、张金乐、珠海市鑫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4月1日15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218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