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鑫旺建设有限公司信宜市东镇分公司、贵州中鑫旺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市海铭兴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磊隆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中鑫旺建设有限公司信宜市东镇分公司、贵州中鑫旺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珠海市海铭兴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1向原告支付钢材运输费、吊车费130124.28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钢材的降价损失175198.7元及利息;(上述两项利息计算方式:以305322.98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和财产保全担保费1000元。4.判令被告2对被告1履行本案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连带负担。以上诉讼请求款项暂计:314322.98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4月1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218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