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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9723号原告雷桂枚与被告珠海市隆泰智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2-14 14:28:02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隆泰智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雷桂枚与被告珠海市隆泰智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9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市隆泰智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雷桂枚支付尚欠的工资及健康证费用共计9094.9元。

二、驳回原告雷桂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已由原告雷桂枚向本院预交),由被告珠海市隆泰智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雷桂枚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退回。被告珠海市隆泰智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应在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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