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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家术诉被告王乐乐、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26-02-13 12:50:22 打印 字号: | |

本院受理原告李家术诉被告王乐乐、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独任审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40168.38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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