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诚嘉投(珠海)投资有限公司、珠海浩涵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院受理原告龙秀珍诉被告中诚嘉投(珠海)投资有限公司、珠海浩涵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中诚嘉投(珠海)投资有限公司、被告珠海浩涵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向原告龙秀珍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2%的标准,自2024年10月2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04月27日为56622.2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一中诚嘉投(珠海)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二珠海浩涵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担。本院定于2026年3月10日9时30分在本院307审判庭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