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春妙:
本院受理原告黄霞诉被告胡春妙、莫金德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 确认第三人莫金德向被告胡春妙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2、判令被告胡春妙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项共计人民币269179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定于2026年3月4日14时30分在本院105审判庭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