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伍奕庆:
本院受理原告漆训与被告潘伍奕庆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12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漆训与被告潘伍奕庆离婚。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漆训负担(已预缴)。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均不得另行结婚。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