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永宏:
本院受理原告姚李廷与被告庞永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5年12月8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23258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3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庞永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姚李廷支付货款20284元;
二、被告庞永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姚李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0284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1元,由被告庞永宏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