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34966号
珠海市迅达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粤海利昌食品(珠海)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迅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珠海市迅达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496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5,28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1,615.16元(每月欠付款项的当月一年期LPR1.5倍计算,自2024年2月1日起计算,暂计至2025年10月10日,合计人民币1,615.16元,之后
的照计至清偿之日);以上诉讼请求金额暂计人民币26,895.16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担保费(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6年3月18日09时30分在新审判业务楼306审判庭,由审判员崔少俊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