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29800号
顾正伟、李小明、广东勋爵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李
远波:
原告珠海粤大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顾正伟、李小明、广东勋爵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李远波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98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追加被告李小明为(2025)粤0402执4358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其未缴纳出资330万元的范围内对第三人广东勋爵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李远波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被告顾正伟为(2025)粤0402执4358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330万元的范围内对第三人广东勋爵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李远波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珠海粤大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651.67元、保全费2056.89元,由被告李小明、顾正伟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珠海粤大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651.67元、保全费2056.89元,由本院退回。被告李小明、顾正伟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