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29996号
欧阳波:
原告陆平与被告欧阳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尚欠的货物运输款人民币40000元。二、判令被告自2024年9月1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止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1起至2025年2月28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为止之日止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前暂计算至2025年8月4日,资金占用利息为680.72元(附利息计算表)。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定于2026年3月4日16时30分在新审判业务楼306审判庭,由审判员乔明远独任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