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7722号
周穗君: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筑安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成龙、被告周穗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77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成龙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筑安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2250元;
二、被告梁成龙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筑安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截至2023年2月10日为24000元;以实际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3年8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二计算);
三、被告梁成龙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筑安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2000元;
四、驳回原告珠海市筑安源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被告梁成龙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