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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3429号原告金湾区鹏旺机械租赁部与被告姚德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2025)粤0402民初13429号原告金湾区鹏旺机械租赁部与被告姚德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作者:陈婷婷  发布时间:2026-02-13 15:13:14 打印 字号: | |

(2025)粤0402民初13429号 

姚德兴

本院受理原告金湾区鹏旺机械租赁部与被告姚德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34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金湾区鹏旺机械租赁部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3.44元,由原告金湾区鹏旺机械租赁部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陈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