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8888号
覃建: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大黄蜂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覃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88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覃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大黄蜂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租金和费用25945.33元;
二、被告覃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大黄蜂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以25945.33元本金为基数自2024年9月29日起至租金和费用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的逾期违约金;
三、被告覃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大黄蜂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5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53元,由被告覃建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