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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3435号原告高榕璐与被告珠海柏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2-13 11:58:02 打印 字号: | |

珠海柏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高榕璐与被告珠海柏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5)粤0402民初234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柏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榕璐支付运营收益22790元;二、被告珠海柏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榕璐返还配置费45888元;三、被告珠海柏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榕璐支付管理费及水电等费用1543元;四、被告珠海柏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榕璐支付违约金8600元;五、驳回原告高榕璐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4.15元,由原告高榕璐负担43.62元,被告珠海柏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770.53元;保全费825.66元,由被告珠海柏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珠海柏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