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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5471号原告珠海市香洲兰埔股份合作公司诉被告谢庆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6-02-13 11:51:31 打印 字号: | |

谢庆辉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香洲兰埔股份合作公司诉被告谢庆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珠海市香洲兰埔股份合作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腾退并返还位于珠海市白石路2164号及珠海市兰埔花园7栋地下车库的租赁房屋;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4年5月15日起至2025年5月14日的租金、管理费、占用费共计人民币589200元及其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累计欠付的租金、管理费及占用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标准,自2024年6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5月15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占用费(占用费按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与管理费标准即每月人民币49100元计算)及其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以累计欠付的占用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标准,自2025年6月9日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5年6月至2025年12月期间产生的水电费共计人民币71954.6元;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38000元;6.判令确认被告支付的合同保证金人民币98200元归原告所有;7.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4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第20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