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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137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鼎支行与被告黎振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保全公告

  发布时间:2026-02-13 11:19:19 打印 字号: | |

黎振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鼎支行与被告黎振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31376案件立案受理。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31376民事裁定书。

裁定主文: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黎振名名下的财产,保全财产价值以人民币788092.62元为限。案件申请费446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鼎支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自本裁定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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