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营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鼎支行与被告范营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31375号案件立案受理,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31375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主文:一、被告范营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5959.30元;二、被告范营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鼎支行支付截至2025年10月10日的罚息3701.99元、复利0.01元及自2025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罚息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2%上浮50%的标准计算),但上述罚息、复利总计金额应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三、被告范营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鼎支行支付律师费4000元;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18.76元、保全申请费828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鼎支行均已预交),由被告范营昌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鼎支行已同意被告范营昌负担的部分,由被告范营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鼎支行迳付。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