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盈谦洁贸易有限公司、李辉远、林道明: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盈谦洁贸易有限公司、二工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辉远、林道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青岛盈谦洁贸易有限公司、二工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215686号“GREE格力”、第994210号"格力"注册商标,包括被告青岛盈谦洁贸易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使用“GREE格力”标识未经原告许可改装的防爆空调;被告二工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停止实施未经原告许可改装原告品牌空调为防爆空调但未在外包装、机身等显著位置标注改装说明的行为;被告二工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停止在案涉域名网站,使用“格力”文字宣传未经原告许可改装的防爆空调;二、被告青岛盈谦洁贸易有限公司、李辉远、林道明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人民币5万元;三、被告二工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人民币30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4月1日上午09时30分在高新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