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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5952号原告蒋月成与被告张润、邓江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2-12 17:52:39 打印 字号: | |


本院受理原告蒋月成与被告张润、邓江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张润、邓江连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59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蒋月成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1%,自2025年4月18日起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蒋月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均被告张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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