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江山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侯松洋: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尼奥兰德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江山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侯松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追加被告申请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珠海江山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被告侯松洋连带向原告支付顾问费人民币20万元;2.两被告连带支付上述款项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4月8日下午14时30分在高新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