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家园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吴勇旗:
本院受理原告李桂兰诉被告厦门家园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吴勇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14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厦门家园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桂兰支付劳务工资22200元及2024年7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实际拖欠的劳务工资为基数,按年利率3.35%计算);
二、被告吴勇旗对被告厦门家园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桂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7.92元,由原告李桂兰负担11.92元,由被告厦门家园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吴勇旗负担366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李桂兰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66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厦门家园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吴勇旗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