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于冬:
本院受理原告德清鼎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冯于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于2025年12月7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23385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33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冯于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德清鼎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代偿本金21155.02元;
二、被告冯于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德清鼎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利息(以21155.02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7日起按年利率1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7.46元,由被告冯于冬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