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水平:
本院受理原告王爱梅与被告余水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根据离婚协议书确认珠海市香洲区夏美路161号9-1-701房归原告所有(房产现暂估52万元整),请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4月2日下午3时在本院406室(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