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玉棠:
本院受理的刘瑀露诉敖玉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317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事项:一、被告敖玉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瑀露支付租金73000元;二、被告敖玉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瑀露支付滞纳金(截至2025年5月26日为1557元,自2025年5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滞纳金则以未付租金73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继续计算);三、驳回原告刘瑀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1.54元,由原告刘瑀露负担731.54元,被告敖玉棠负担1700元;财产保全费1052.88元,由被告敖玉棠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刘瑀露可向本院申请退回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700元和财产保全费1052.88元,被告敖玉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700元和财产保全费1052.88元,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