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爱锋:
本院受理的关芬庭诉谢爱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31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事项:一、被告谢爱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关芬庭支付2025年1月至4月的租金152000元;二、被告谢爱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关芬庭支付水费336.01元、电费3076.76元、物业管理费2304元;三、被告谢爱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关芬庭支付违约金6000元;四、驳回原告关芬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6.35元(原告关芬庭已交纳,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回),由被告谢爱锋负担(限被告谢爱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