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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1427号 原告李蓝天诉被告吴海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2-12 15:50:17 打印 字号: | |

吴海翔:

本院受理的李蓝天吴海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31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事项被告吴海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李蓝天退还剩余押金12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吴海翔负担。原告李蓝天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回。被告吴海翔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0元,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