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粤0402民初23622号
何海平:
本院受理原告陈奕超与被告何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何海平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362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何海平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66217元(陆万陆仟贰佰壹拾柒元整);2、判令被告何海平支付以66217元为基数自(欠款发生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LRP)四倍计算,当前LRP为3.45%四倍上限为13.8%。暂计至起诉书日为:13706.92元(壹万叁仟柒佰零陆元玖角贰分);3、判令被告何海平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6年04月21日09:30在本院新审判大楼(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新审判业务楼1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zdqz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