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粤0402民初15741号
刘永强:
本院受理原告冼志伟与被告刘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刘永强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5741号案件变更诉求副本、新证据、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49893.37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26年2月1日为223498.46元,此后利息以349893.37元为基数,自2026年2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详见借款还款情况计算明细表)。(原诉讼请求第二项、第三项请求保持不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6年04月24日10:00在本院新审判大楼(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新审判业务楼1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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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