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阿南、王有仙、杨卫连、巫二妹、巫文永、巫秀珍、巫文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诉被告巫阿南、王有仙、杨卫连、巫二妹、巫文永、巫秀珍、巫文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一、判决被告巫阿南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8667.14元;二、判决被告巫阿南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5年12月1日的正常息0元、罚息0元、复利0元及自2025年1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重定价日(即每年1月1日)前一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减30bp的基础上上浮50%的年利率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包括正常息、罚息)为基数计算];三、判决被告巫阿南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6,300元;四、判决被告王有仙、杨卫莲对被告巫阿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巫二妹、巫文永、巫秀珍在继承巫国昌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被告巫阿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决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被告阿南和巫国昌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夏美路160号401房的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判决所有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按照实际产生情况计算)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马翠平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2026年04月07日15时00分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