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0402民初3817号
许敏丹:
本院受理原告许焕平、许海英与被告许焕玖、路竞秀、许焕明、许志英、许焕英、许敏丹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817号民事上诉状。上诉人许海英的上诉请求:1.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5)粤0402民初3817号民事判决;2.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全部诉讼请求,即判令登记在别继承人桌银开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东大街4号309.61平米的国有土地1/7的使用权归上诉人许焕平继承所有,判令该土地1/7的使用权归上诉人许海英继承所有;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