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远明:
本院受理原告刘佳恩与被告李远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李远明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265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000元,护理费和营养费3000元、精神损失费25000元,共计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6年4月2日14时30分在新审判业务楼207审判庭由审判员欧绍强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