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厚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朝君与被告湖南厚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珠海市圣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黄锋,第三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69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朝君支付工程价款903304.71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903304.7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4年9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朝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86.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朝君负担75.86元,被告黄锋负担12810.6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吴朝君负担50元,被告黄锋负担4950元。原告多缴纳的诉讼费,本院于本案生效后予以退回;被告黄锋负担的诉讼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