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香洲区富轩亿门窗店诉被告林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30930.8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实欠货款金额30930.8元为基数从2024年10月13日开始按照实际付款时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暂时至起诉之日为1032.41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定于2026年2月12日9时30分在本院306审判庭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