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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3624号原告陈尊与被告李长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2-11 17:19:28 打印 字号: | |

李长超:

本院受理原告陈尊与被告李长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李长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尊返还款项121433.22元;

二、被告李长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尊支付资金占用费(以121433.2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5年6月19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陈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67.73元,由被告李长超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陈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67.73元,由本院退回。被告李长超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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