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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0907号 原告李彪诉被告梁昊、田禹增、赵迎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11 17:17:49 打印 字号: | |

田禹增

    本院受理原告李彪诉被告梁昊、田禹增、赵迎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0907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一、被告田禹增、赵迎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彪支付租金49500元;二、被告田禹增、赵迎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彪支付租金9000元自2024年9月16日起,租金9000元自2024年10月16日起,租金9000元自2024年11月16日起,租金9000元自2024年12月16日起,租金9000元自2025年1月16日起,租金4500元自2025年2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违约金(已付18000元);三、被告田禹增、赵迎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彪支付物业管理费11009.28元;四、被告田禹增、赵迎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彪支付电费3207.75元;五、被告田禹增、赵迎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彪支付燃气费450.88元;六、被告田禹增、赵迎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彪支付水费382.78元;七、驳回原告李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2.09元,由原告李彪负担67.41元,被告田禹增、赵迎丽负担1534.68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李彪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02.09元,由本院退回1534.68元。被告田禹增、赵迎丽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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