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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6272号原告乔银生与被告杜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2-11 17:17:11 打印 字号: | |

杜健:

本院受理原告乔银生与被告杜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6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杜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乔银生支付劳务费6025元。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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