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健:
本院受理原告王凯伟与被告杜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6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杜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凯伟支付劳务费4197元;二、被告杜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凯伟支付律师费5000元及交通费770元;三、驳回原告王凯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