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30015号
覃洁珍: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兴安诉被告覃洁珍、第三人梁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00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覃洁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周兴安支付《债权转让协议》中的债务856151.87元;二、被告覃洁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周兴安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856151.87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22日起至2025年7月30日止,按一倍LPR年3.45%计算);三、驳回原告周兴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40.26元,保全费4800.76元,均由被告覃洁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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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