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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6544号原告珠海纬尔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香洲区狮山路海叔餐饮店(经营者:卫红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2-11 16:05:24 打印 字号: | |

(2025)粤0402民初26544号 

珠海市香洲区狮山路海叔餐饮店(经营者:卫红萍):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纬尔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香洲区狮山路海叔餐饮店(经营者:卫红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5)粤0402民初26544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65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市香洲区狮山路海叔餐饮店(经营者:卫红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纬尔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珠海市香洲区狮山路417号3栋188房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15日租金与管理费7452元、违约金358元以及从2024年3月16日起至付清时止、以7452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的两倍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珠海市香洲区狮山路海叔餐饮店(经营者:卫红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纬尔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珠海市香洲区狮山路417号3栋188房2024年3月16日至2024年10月31日的房屋占用费21797元;三、被告珠海市香洲区狮山路海叔餐饮店(经营者:卫红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纬尔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珠海市香洲区狮山路417号3栋102房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17日租金与管理费5980元、违约金278.5元以及从2024年3月18日起至付清时止、以5980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的两倍计算的违约金;四、被告珠海市香洲区狮山路海叔餐饮店(经营者:卫红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纬尔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珠海市香洲区狮山路417号3栋102房从2024年3月18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房屋占用费与管理费20865元;五、驳回原告珠海纬尔奇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5.03元,由原告珠海纬尔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8.37元、被告珠海市香洲区狮山路海叔餐饮店(经营者:卫红萍)负担1226.66元。被告珠海市香洲区狮山路海叔餐饮店(经营者:卫红萍)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226.6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六年二月十一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