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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9598号原告邓光华与被告谢奎红、广东建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2-11 15:12:49 打印 字号: | |

广东建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邓光华与被告谢奎红、广东建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95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谢奎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邓光华支付劳务费44768元及利息(以人民币4476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8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9月30日资金占用利息为人民币1770.26元);二、驳回原告邓光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63.46元,由被告谢奎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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