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敬涛:
本院受理原告许艳芳与被告马敬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117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敬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许艳芳支付劳务报酬64021元;
二、被告马敬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许艳芳支付资金占用费(以64021元为基数,从2025年1月30日至清偿之日,按2025年1月30日之时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许艳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6.8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