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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若飞与被告张锐离婚纠纷一案 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2-11 11:34:11 打印 字号: | |

张锐

本院受理原告张若飞与被告张锐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112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张若飞与被告张锐离婚,双方婚姻关系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解除;

二、原、被告婚生女张雨馨由原告张若飞直接抚养,被告张锐自2026年1月起,于每月15日前向原告张若飞支付张雨馨抚养费1500元,直至张雨馨年满18周岁为止;

三、驳回原告张若飞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0元、保全费1520元,均由原告张若飞负担(原告张若飞已预缴1920元)。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均不得另行结婚。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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