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金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鲜泽刚与被告珠海市金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313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鲜泽刚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鲜泽刚负担。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