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昌顺:
本院受理原告姚海超诉被告陈燕霞、付昌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李建文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原告姚海超与被告付昌顺之间就代发期刊、论文修改和发布的事实合同关系解除;
二、被告付昌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姚海超返还款项2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25年3月28日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付至被告付昌顺履行完毕为止);
三、驳回原告姚海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付昌顺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姚海超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付昌顺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