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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5435号原告辛永昌与被告汤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2-10 18:58:46 打印 字号: | |

汤水根 

本院受理原告辛永昌与被告汤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李建文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汤水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辛永昌偿还借款本金38659元;

二、被告汤水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辛永昌支付逾期利息(以3865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2542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汤水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辛永昌支付律师费用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16.48元,由被告汤水根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辛永昌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34.68元,由本院退回。被告汤水根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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